2021下半年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知识点:信息安全

    作者:匿名更新于: 2021-10-19 22: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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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大家备考2021下半年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考试,今天课课家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知识点:信息安全,希望对大家备考会有帮助。

      1.网络安全

      信息安全的基本要素有:

      •机密性:确保信息不暴露给未授权的实体或进程。

      •完整性:只有得到允许的人才能修改数据,并且能够判别出数据是否已被篡改。

      •可用性:得到授权的实体在需要时可访问数据,即攻击者不能占用所有的资源而阻碍授权者的工作。

      •可控性:可以控制授权范围内的信息流向及行为方式。

      •可审查性:对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提供调查的依据和手段。

      信息系统安全产品如下:

      ①防火墙,通常被比喻为网络安全的大门,用来鉴别什么样的数据包可以进出企业内部网。在应对黑客入侵方面,可以阻止基于IP包头的攻击和非信任地址的访问。但传统防火墙无法阻止和检测基于数据内容的黑客攻击和病毒入侵,同时也无法控制内部网络之间的违规行为。

      ②扫描器,可以说是入侵检测的一种,主要用来发现网络服务、网络设备和主机的漏洞,定期的检测与比较,发现入侵或违规行为留下的痕迹。当然,扫描器无法发现正在进行的入侵行为,而且它还有可能成为攻击者的工具。

      ③防毒软件是最为人熟悉的安全工具,可以检测、清除各种文件型病毒、宏病毒和邮件病毒等。在应对黑客入侵方面,它可以查杀特洛伊木马和蠕虫等病毒程序,但对于基于网络的攻击行为(如扫描、针对漏洞的攻击)却无能为力。

      ④安全审计系统通过独立的、对网络行为和主机操作提供全面与忠实的记录,方便用户分析与审查事故原因,很像飞机上的黑匣子。

      2.人员安全其中包括岗位安全考核与培训

      对信息系统岗位人员的管理,应根据其关键程度建立相应的管理要求。

      (1)对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重要业务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和重要业务应用操作人员等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允许一人多岗,但业务应用操作人员不能由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兼任;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2)兼职和轮岗要求:业务开发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不能兼任或担负安全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和重要业务应用操作人员等岗位或工作;必要时关键岗位人员应采取定期轮岗制度。

      (3)权限分散要求:在上述基础上,应坚持关键岗位“权限分散、不得交叉覆盖”的原则,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不能相互兼任岗位或工作。

      (4)多人共管要求:在上述基础上,关键岗位人员处理重要事务或操作时,应保持二人同时在场,关键事务应多人共管。

      (5)全面控制要求:在上述基础上,应采取对内部人员全面控制的安全保证措施,对所有岗位工作人员实施全面安全管理。

      3.应用系统安全管理

      应用系统运行中涉及的安全和保密层次包括系统级安全、资源访问安全、功能性安全和数据域安全。这4个层次的安全,按粒度从大到小的排序是:系统级安全、资源访问安全、功能性安全、数据域安全。程序资源访问控制安全的粒度大小介于系统级安全和功能性安全两者之间,是最常见的应用系统安全问题,几乎所有的应用系统都会涉及这个安全问题。

      4.安全保护等级

      国家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规定了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用户自主保护级、系统审计保护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结构化保护级、访问验证保护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

      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伯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 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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