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套路现在看还来得及,为什么1点才能付尾款?

    作者:广东知明律师所更新于: 2019-11-11 17:20:43

    今天一大早朋友圈就被这张图刷屏了↓↓↓双十一”套路现在看还来得及,为什么1点才能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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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昨晚我们迎来了阿里巴巴一年一度的“奥数竞赛”,不,是“双十一”。
    今年双十一依然不负众望,又一次刷新纪录!仅仅用了1小时3分59秒,天猫交易额突破千亿,去年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用时1小时47分26秒,今年纪录比去年提前了43分钟!截止至14点21分,天猫双十一交易额已破2000亿元!

    但是今年的双十一却被很多网友疯狂吐槽: “现在的双十一真的是套路太多了,又是定金、又是盖楼,各种购物津贴、红包拼命算,为了省几块钱简直是参加了一场奥数比赛。”以及“为什么要1点才能付尾款?简直不把用户当人!” 我猜想交了定金的商品要设置在凌晨1点才能付尾款大概是为了给其他商品“让路”,实现分流,毕竟服务器在短时间内能承载的用户数有限,定金都交了还怕你跑?


    于是,就有网友问: 定金交了之后就不能退了吗?还有很多商家趁机提价,比平时还卖得贵?有的还在商品页面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好不容易抢到的,商家说断货让我申请退款? 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我们就束手无策了吗?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给你支招!

    发现“双十一”买的东西比平时还贵怎么办?

    双十一期间很多商家借此大搞促销活动,但是也有部分商家投机取巧,打出“全年最低价”、“双十一跌破底价”“全网最低”等等活动口号,而事实上却是将商品价格提高之后,再进行低折扣促销吸引消费者,而商品的实际售价高于平时售价。

    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价格欺诈,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虚假降价行为,碰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金额,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遇到这类情况要注意以下问题: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对卖家具有误导性的活动标语进行截图,同时保留商家日常销售价格的截图;


    (2)消费者遇到价格欺诈首先可以与商家进行协商退差价或退货,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第三方购物平台介入或是向第三方平台投诉;


    (3)协商不成的可以拨打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若发生诉讼的,该举报结果的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商家价格欺诈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3条规定,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规定: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8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东西不想要了,定金真的不能退了吗?

    双十一买的东西不想要了,但是已经交了定金,定金还能退吗?我们日常中常看到“定金”和“订金”,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在法律上分别是怎么规定的呢?

    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二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却是天壤之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定金具有担保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法律上对于订金并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而在双十一预售期间,我们所支付的是“定金”,也就意味着,如果你不想再购买这个商品了,你无权要求商家返还。 实在不想要了,难道定金就只能打水漂了吗?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实在不想要某样商品了,又交了定金,可以在双十一当天支付尾款后,再申请全额退款,这样就能拿回定金。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付款的商品被告知断货,可以要求赔偿吗?

    相信不少购物者都有过这种经历,好不容易抢到的商品,付了款之后,满心等待收到心爱之物,可是等待了十天半个月之后却被告知——“断货了”,让你申请退款。

    遇到这种情况只能哑巴吃黄连吗?其实不是!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商家在网店中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属于合同要约,如果购买方接受商家的要约,消费者下订单即属于承诺,承诺生效后,双方间就成立了电子合同。所以,我们平时在淘宝、京东等平台下的订单在法律上称为合同。 在合同成立的情况下,消费者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那么与之对应的商家就应该履行发货的义务。如果商家擅自取消订、强制退款就属于单方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消费者付款后遇到商家不能发货的情形,不仅可以要求他退还货款,还可以要求商家就违约行为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0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家标注“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合法吗?

    经常网购的朋友,可能会遇到有部分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或者其他地方标注“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或者在申请退货时不予通过,退货之后无故拒收等等。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除了生鲜、消费者专门定作的或者在线下载消费的软件、音像制品等,消费者都有权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


    遇到商家存在上述行为,消费者可以先跟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第三方购物平台介入。


    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保留以下证据:购物订单、与商家的聊天记录、退货快递单号等。


    如果在第三方购物平台维权困难,可以拨打消费者协会的投诉电话;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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