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信息与知识产权是《信息安全工程师教程》中信息安全基础知识里的一个知识小点,虽然篇幅并不长,但也可以适当地了解学习一下。为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有关数字信息与知识产权的学习笔记,有兴趣的大家可参考学习一下。
数字信息与知识产权结合起来是因为如今数字媒体越来越发展,以前纸质版的各种信息纷纷都涌向了网络这个大平台,但随之而来的也有因各种知识产权在网络上不健全的法制法规而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改善与健全知识产权在数字信息时代也成为了大家的关注点。
一、数字信息与知识产权概念
1、数字信息
数字信息顾名思义就是信息数字化。它不是由纸张或其他形式做载体,而是由数字编码组成,以INTERNET或其他各种传输途径为载体的一种高科技信息手段。包含数字化格式,可编码为二进制流的交换物,均视为数字信息,例如以数字格式分布和使用的数据库、软件、音频制品、股票指数、电子邮件等。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也称版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在这里主要讲的是网络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络域名,多媒体,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著作权纠纷与保护
1、信息网络著作权的纠纷
由于数字化和网络的蓬勃发展,因此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多有发生。而网络著作权侵权也有多种类型,比如抄袭他人作品;网络作品盗版;侵害获得报酬权、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广播电视组织等邻接权黯窃、或者认定故意去除或者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而导致侵权后果的行为构成侵权;侵害发表权等著作人身权;向公众传播作品侵害使用权等。
2、信息网络著作权传播的保护
2002 年,国务院正式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受这一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己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受保护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1)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需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只有当这种程序设计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所知悉时才能受法律保护;
(2)原创性,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3)可再现性,也称可复制性,即把软件转载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了计算机软件之外,还有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甜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在2006年开始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当中,明确地指出要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条例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军日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今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现代信息技术了,因此,想要更好地保护网络信息知识产权,必须要更加地加大力度建立各种措施。
比如:
(1)建立健全的的法律法规体系,让侵权的不法分子没空子可钻,从根源上防范侵权;
(2)大力提倡加强个人知识产权意识和提高知识产权素养,通过学习了这些才能意识到侵权的严重性,然后进行自我分析和处理网络数字信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大大地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3)须有完善的技术支持,在现今愈发先进的技术时代,侵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具备高技术含量,群众的利益在技术的落后和网络的不安全性会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对保护对象进行技术武装,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有效地防止盗版和非法复制。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数据信息与知识产权的一些知识点和小了解了,希望大家通过学习这一课能了解到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有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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